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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灵,男,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告人朱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量建(2017)873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灵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梁猛、书记员兰学兵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灵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朱灵在昆明市永胜路健之佳药店更衣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放在更衣室的一部32G蓝色华为荣耀8LITE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560元。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对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被告人朱灵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灵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灵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公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宁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