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尚凌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4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振武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尚凌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9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03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7日零时55分许,被告人王尚凌酒后驾驶闽BXXX**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路与东圳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王尚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25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尚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莉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