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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泉与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泉,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87号原告:吴泉,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臣,男,46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郭潇锋,总经理。原告吴泉与被告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吴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中发现,此债务应当由呼伦贝尔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吴泉撤诉后重新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6082.44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哲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