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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伟勇与张煌斌、黄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勇,张煌斌,黄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350号原告:张伟勇,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煌斌,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碧霞,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伟勇与被告张煌斌、黄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伟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勇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勇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