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伟勇与张煌斌、黄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勇,张煌斌,黄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350号原告:张伟勇,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煌斌,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碧霞,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伟勇与被告张煌斌、黄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伟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勇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勇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