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谷瑞阳与孙振伟、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瑞阳,孙振伟,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967号原告:谷瑞阳,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振伟,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南阳大道路后北侧。机构代码56067825-8。法定代表人:谷宾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号。机构代码71178628-1。负责人:梅晓辉,该公司经理。原告谷瑞阳与被告孙振伟、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颖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瑞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谷瑞阳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