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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与固原市人原州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固原市人原州区人民政府,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初151号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新生巷昌源小区*号商住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琬,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学宏,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人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受金相,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贵军,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柯花,女,回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海原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何义军,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8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海原县黑城镇撩坡村**组***号,与第三人属夫妻关系。特别授权。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柯花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避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