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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杨飞龙与陈明均、刘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飞龙,陈明均,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财保125号申请人:杨飞龙,男,生于1989年10月1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陈明均,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刘玲,女,生于1990年9月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杨飞龙与被申请人陈明均、刘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明均、刘玲在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与田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应收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飞龙的母亲马莉自愿以其所有的川X东风本田思恩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明均、刘玲在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与田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应收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案外人马莉所有的川X东风本田思恩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交马莉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申请人杨飞龙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楚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