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德全与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全,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387号原告:杨德全,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广福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夏宜雨,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德全诉被告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德全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全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杨德全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