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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立艳与张放放、王靖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艳,张放放,王靖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6220号原告:赵立艳,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放放,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王靖敏,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赵立艳与被告张放放、王靖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立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立艳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