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晓平、江中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平,江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执行人江中兴,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赵晓平申请执行江中兴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依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