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绪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绪榕,林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301号申请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新城景和里40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37668161U。法定代表人:吴仁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住安徽省临泉县,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余绪榕,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林艺明,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绪榕、林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绪榕、林艺明价值人民币65908.41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绪榕、林艺明价值68035.41元(其中保全标的65908.41元、案件受理费1448元、保全费679元)的等值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679元,由申请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芳芳法官助理 杨超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天澄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