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莲英与路民生、王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莲英,路民生,王树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39号原告:路莲英,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骆仰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民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树堂,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莲英与被告路民生、王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随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