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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莲英与路民生、王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莲英,路民生,王树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39号原告:路莲英,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骆仰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民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树堂,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莲英与被告路民生、王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随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