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吴某某、张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王某某,王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住阜阳市人民西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俊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4年某某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南黄冈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王某某、王某、吴某某、张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的135277.76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