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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女,汉族,1951年9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摔伤事实无法认定,侵权行为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故原审原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