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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朗、李盛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朗,李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朗,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麻城市。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盛,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专在读,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麻城市,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朗、李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7)鄂11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叶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朗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朗撤回上诉。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友才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万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