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锟与陈涛、李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锟,陈涛,李昌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3319号原告:孙锟,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淮阳县,系河南新晶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贵,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淮阳县,系河南新晶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玉,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系河南新晶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涛,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李昌峰,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孙锟与被告陈涛、李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贵、高其玉、被告陈涛、李昌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个月零10天,计息10000元,已付5000元);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315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日,被告陈涛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5厘,且已支付利息5000元,同日被告陈涛又将此前所欠原告之款项予以合并,给原告出具31500元总欠条一份。上述两项款均有保证人李昌峰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对该两笔款项予以确认,且未约定保证方式。近日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被告陈涛辩称,该款是去年借的,借150000元,用房产做的抵押,当时原告扣了一个月利息给我打了144750元,后来我归还了两个月利息,一个月是5250元,剩余的因为没有偿还能力,今年我又为原告打了一个150000元的现金条和31500元的利息条。被告李昌峰辩称,陈涛与我是亲戚,我与程思贵是把兄弟,通过我陈涛与原告认识,陈涛向原告借150000元钱,今年孙锟找陈涛要钱,因为陈涛没有钱,陈涛又打了一个借条属换条,当时我在场我签了字,当时原告给我和我儿子打电话没办法的情况下,我签了担保人的字和证明人的字。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陈涛向程思贵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3.5%,程思贵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5250元,程思贵实际向被告陈涛转借款144750元。后陈涛分别于2016年11月5日、2016年12月7日两次归还李昌峰两个月的借款利息总计10500元,每月归还利息数额均为5250元。后程思贵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孙锟,2017年6月2日被告陈涛向原告孙锟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锟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借款人:陈涛,2017年6月2号,担保人李昌峰)和利息欠条(内容为今欠孙锟现金叁万壹仟伍佰圆整,31500元整,陈涛,2017年6月2号,证明人李昌峰)。2017年7月被告李昌峰之子李大凯归还了原告孙锟一个月的借款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陈涛实际向程思贵借款144750元,并约定月利率3.5%,后陈涛归还了程思贵两个月的借款利息(总计10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后程思贵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孙锟,被告陈涛为原告孙锟出具借条(被告李昌峰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和利息欠条,故被告陈涛应对该借款本金144750元及利息欠条数额中的合理部分向原告孙锟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被告陈涛未偿还的利息部分,由于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但被告李昌峰之子李大凯已归还原告孙锟的一个月的借款利息(5000元)应予扣除,由于被告李昌峰为被告陈涛借款本金14475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李昌峰应对此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归还原告孙锟借款本金1447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2日起,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但被告方已归还原告利息(5000元)的一个月时间应予扣除),被告李昌峰对上述借款本金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涛归还原告孙锟欠款17659.5元(即年利率按24%计算,借款本金按144750元计算,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6月2日之间的时间减去被告陈涛已归还利息的两个月后的剩余时间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原告孙锟承担192元,被告陈涛、李昌峰承担1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 地书 记 员 崔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