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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辖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海田威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田威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田威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青,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海田威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田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9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田公司认为:其与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之间系普通的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的管辖原则,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报关业务协议》第18条约定:“本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甲方即路桥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公司与海田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名为《国际货物运输报关业务协议》,其内容实为路桥公司委托海田公司就其进口的二手机床等设备全权办理从瑞典Svedala工厂运输到上海山宝工厂的门到门一站式服务,包括运输、报关、报检、保险等相关事宜。故本案系包含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上海海事法院作为甲方即路桥公司所在地法院,由其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海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辰旻审 判 员  周 燡代理审判员  许毅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