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韵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韵,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648号原告:周韵,男,XXX,汉族,无业,住XXX。被告:陈刚,男,XXX,汉族,公务员,住XXX。原告周韵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韵撤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周韵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