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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韵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韵,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648号原告:周韵,男,XXX,汉族,无业,住XXX。被告:陈刚,男,XXX,汉族,公务员,住XXX。原告周韵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韵撤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周韵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