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金、赵兴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金,赵兴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818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荣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兴俊,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荣金、赵兴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尚桂斌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千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