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华仔、谢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仔,谢香玲,党进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仔,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谢香玲,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党进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联系关于张华仔申请执行谢香玲、党进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香玲、党进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党进艺、谢香玲有银行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党进艺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谢香玲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