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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福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福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福云,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旧万中。法定代表人张崇毅,局长。上诉人丁福云因诉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冀0729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丁福云的父亲于2014年5月24日去世,原告丁福云认为被告区人社局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行为距今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丁福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福云负担。上诉人丁福云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结果错误。经审理查明,丁福云父亲丁贵国,系万全区(原万全县)郭磊庄兽医站职工,1990年3月退休,于2014年5月死亡。2014年7月22日,原万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告知丁福云:丁贵国的遗属抚恤金由丁贵国的原单位负责。丁福云诉请人民法院:1、由区人社局支付遗属抚恤金;2、由区人社局补发丁贵国1993年-2005年被停发的退休工资和丁贵国2011年-2014年应涨的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丁福云自2014年7月得知原劳动局(现人社局)不为其发放遗属抚恤金,其于2017年5月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收取上诉人丁福云案件受理费50元不当,应退还丁福云,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区人社局补发丁贵国1993年-2005年被停发的退休工资和丁贵国2011年-2014年应涨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丁福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王瑞良审判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生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