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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措吉与华青多杰、桑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措吉,华青多杰,桑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2民初220号原告:中措吉,女,藏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青海省同德县。被告:华青多杰,男,藏族,1968年3月20日生,现住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被告:桑吉杰,男,藏族,现年46岁,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措吉诉被告华青多杰、桑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措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赔偿部分二被告支付1.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措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后570.5元由原告中措吉承担。审判员 迎 春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卓玛才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