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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孟宪军与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军,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初48号原告孟宪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住所: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长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军诉被告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军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