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德岐、兰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德岐,兰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杰委托代理人:张德辉被执行人:黄德岐被执行人:兰淑艳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德岐、兰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黄德岐、兰淑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德岐、兰淑艳有房产两处,因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在与被执行人换据中,故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时不要求对其执行,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702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