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37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华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法定代表人:赵凤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铭,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