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459朱孟坦与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坦,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459号原告:朱孟坦,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镇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洪德,经理。原告朱孟坦与被告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孟坦与被告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孟坦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宏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审 判 员 张克俭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