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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珊珊、吴丽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珊珊,吴丽梅,欧阳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张珊珊,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进辉,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丽梅,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第三人欧阳志满,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珊珊与被执行人吴丽梅、欧阳志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