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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义平与刘世英、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平,刘世英,刑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31号之二申请人赵义平,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世英,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刑彩虹,曾用名邢彩虹,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赵义平诉刘世英、邢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世英、邢彩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义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世英(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21200元后再将该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