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030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