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114号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合众生活区167号西20米A102房,注册号440101000039150。法定代表人:范志伟。被告: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层1903房,注册号440101000080153。法定代表人:梁仁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3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