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少汉、王列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汉,王列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少汉,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王列鸣,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851号胡少汉与王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25650元,未受偿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少汉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少汉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