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霞诉张莉谢京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张莉,谢京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周霞,女。被执行人张莉,女.被执行人谢京梁,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湖南天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莉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7栋2309号房屋(权证号:715005332;建筑面积:90.51㎡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结果显示评估价值为84.06万元)。现本院拟对张莉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7栋2309号房屋(权证号:715005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