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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晖与刘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晖,刘任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678号原告罗晖,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广西凌云县人,壮族,百色联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凌云县。被告刘任东,男,1997年8月6日出生,广西乐业县人,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晖诉被告刘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晖以被告刘任东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璇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蔷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