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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敬守志与吕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守志,吕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347号原告:敬守志,男,汉族,194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振海,男,汉族,57岁,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守志诉被告吕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守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敬守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振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敬守志承担。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