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敬守志与吕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守志,吕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347号原告:敬守志,男,汉族,194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振海,男,汉族,57岁,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守志诉被告吕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守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敬守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振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敬守志承担。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