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成军、王雅楠等与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军,王雅楠,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793号原告:赵成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雅楠,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11、顺风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军、王雅楠诉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成军、王雅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迪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