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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大菊、刘意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大菊,刘意荔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965号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工农路金色家园小区门面房8-105、106。法定代表人:王延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菊(李菊),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刘意荔(刘永利),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菊(李菊)、刘意荔(刘永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14元,由原告丰县友创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