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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申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贵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申228号再审审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贵元,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陈璞,贵州贵达(平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贵元诉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织金县卫计局)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终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贵元申请再审称:织金县卫计局作出的《关于汪思荣和郭贵元的回复》,属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明显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郭贵元于2016年4月18日向织金县卫计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退休职工待遇。织金县卫计局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关于汪思荣和郭贵元的回复》,认为郭贵元不属于应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人员,且郭贵元在2015年已提交过申请,此次属于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依法不再受理。织金县卫计局作出的《关于汪思荣和郭贵元的回复》是对郭贵元所提申请的解释、说明,对郭贵元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郭贵元要求确认《关于汪思荣和郭贵元的回复》违法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郭贵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贵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崔凤芹审 判 员 杨进平审 判 员 邓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彪书 记 员 唐馥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