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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小军与梁冬梅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军,杨华,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740号原告:吴小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诉讼代理人向往(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梁冬梅,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蒲世益(一般授权),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军与被告杨华、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军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华、梁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军撤回对被告杨华、梁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49元,减半收取2154.245元,由原告吴小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