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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东梅与彭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梅,彭建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909号原告:高东梅,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忠,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高东梅与被告彭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被告彭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东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理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7日,被告以帮助原告购买“(中国)健康安全网”的区域代理权为由,从原告处拿走现金7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收条一张。被告称签订正式代理合同时收回上述收条。此后将要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时,因为被告方面的原因一直没能签订。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代理权款,被告则以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彭建忠辩称,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我是“(中国)健康安全网”的区域负责人,我在固安开会时,原告想购买区域代理权,就把70000元现金给了我,我将该款汇入了“(中国)健康安全网”,系统平台也已经显示了业绩,正式合同要由该网站邮寄到本人手中,结果系统平台被人诬告导致平台被关闭,一切数据都在平台中。后来原告让我给她打个收条,我就打了,现在“(中国)健康安全网”的系统还未恢复。经审理查明,被告彭建忠系“(中国)健康安全网”的区域负责人,并帮助该网站发展会员。原告高东梅经同村村民白艳萍介绍,想购买该网站的区域代理权,其将70000元交给原告,由原告将该笔款项汇入“(中国)健康安全网”的账户,后原告发现购买的区域代理权与约定不一致,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中国)健康安全网”的系统关闭至今。被告为原告书写收条一张,证明收到原告购买代理款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中国)健康安全网”的区域负责人,又为该网站发展会员,其收取了原告的70000元区域代理费,并为原告书写了收条,现网站系统关闭,原告并未实际购买到相关产品,被告构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东梅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彭建忠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