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5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国利、杨同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利,杨同清,许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利,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同清,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许雪侠,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国利与杨同清、许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72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国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同清、许雪侠偿还借款54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同清、许雪侠送达了(2017)皖0406执54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同清、许雪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李国利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传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