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加福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加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33号原告:崔加福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崔加福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加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崔加福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