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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红国与胡小牛、襄阳市宝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国,胡小牛,襄阳市宝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国,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胡小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振华路。被执行人:襄阳市宝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小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国与胡小牛、襄阳市宝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小牛、襄阳市宝泉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7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