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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军,张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000号原告:朱铁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庆,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朱铁军与被告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朱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铁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朱铁军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