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军,张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000号原告:朱铁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庆,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朱铁军与被告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朱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铁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朱铁军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