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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要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