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倪勇与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勇,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257-1号原告:倪勇,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徐廷快,执行董事。原告倪勇与被告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