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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长全与孙春红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全,孙春红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07号原告郭长全,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孙春红,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全诉被告孙春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长全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