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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1、周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周某1,王某2,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周某1、王某2、周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1、王某2、周某2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周某1、王某2、周某2应协助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