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1、周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周某1,王某2,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周某1、王某2、周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1、王某2、周某2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周某1、王某2、周某2应协助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