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五造形美发店与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五造形美发店,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268号原告: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时秀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明琦,系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世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五造形美发店,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负责人:齐琳琳,系该美发店业主。委托代理人:于国强,住丹东市振兴区。第三人: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宋军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廖玉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五造形美发店、第三人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佟 玲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马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