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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永信、安徽省庐江县曙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信,安徽省庐江县曙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财保36号申请人:张永信,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城轻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72837580K。法定代表人:何玉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永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86)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8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张根银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24号房屋(庐房权证2001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永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 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