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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金来平、鲍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金来平,鲍桂琼,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305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荆山南路68号。负责人:金冬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英,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来平,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鲍桂琼,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项加华,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项秀英,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缪英达,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金来平、鲍桂琼、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来平、鲍桂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5369.6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1日,被告金来平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8561120160001693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整,借款额度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20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6年1月11日,被告项加华、项秀英和被告缪英达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原告与被告金来平的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告金来平发放了3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9.0625‰,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金来平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合同到期后,被告金来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369.63元未归还。另查明,被告金来平与被告鲍桂琼于2011年7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所诉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来平、鲍桂琼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369.6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来平、鲍桂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181元,由被告金来平、鲍桂琼、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金 飞人民陪审员  章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